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有关化学试剂、药品、危险品及毒麻品(以下简称实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购买、管理、使用、报废处置实验危险品的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危险品包括以下八类:
(一)剧毒及致癌物品:汞及汞盐、三氧化二砷及其它砷化合物、氰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硼化物、有机氟化物、铍及其化合物、六氯苯等。
(二)自燃品:黄磷等。
(三)易爆品:三硝基甲苯、硝酸纤维、苦味酸等易爆品及氯酸钾、双氧水等强氧化剂。
(四)易燃品:汽油、乙醇、乙醚、苯、硝化棉、镁粉、金属钠、金属钾等。
(五)易燃、易爆气瓶及高压气瓶:氧气瓶、氢气瓶、乙炔瓶、氩气瓶等。
(六)强腐蚀性药剂:高浓度强酸、高浓度强碱、液溴、苯酚等。
(七)放射性药剂:放射免疫试剂盒等。
(八)传染性病原体污染的动物尸体。
第二章 采购与运输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审批各学院实验危险品申购计划,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审批校内各省级科研平台实验危险品申购计划。各使用学院(省级科研平台)负责采购计划执行、药品库管理、使用过程管理及账务管理;武保处负责备案并对各学院(省级科研平台)保管、使用实验危险品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实验危险品的申购计划由学院(省级科研平台)行政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武保处备案后,由学院(省级科研平台)会同武保处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到指定单位购买。购回后,由学院(省级科研平台)库房专库专柜集中存放,并制定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值班看护制度严加保管。
第六条 装运实验危险品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七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实验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实验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章 保管与使用
第八条 实验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实验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九条 实验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实验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一条 对实验危险品,特别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分类专库保存,遵循“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的制度。实验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相关实验室或科研实验项目申请领用实验危险品时,须填写实验危险品使用记录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经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核实、批签后领用。
第十三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实验危险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用于食品、药品或其它非实验室使用。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经常对使用实验危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实验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实验危险品事故的防范,严格规范使用,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按照安全紧急预案立即组织营救,迅速控制危害源。针对事故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报废与销毁
第十六条 使用实验危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经过净化处理排放,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过期实验危险品的报废处置,由各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武保处审查同意,学校审批后,按甘肃省环保厅危险废物处置有关规定报处。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