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20年09月17日 09:3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与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和《3044am永利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学校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的下列仪器设备:

()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万元)的仪器设备;

()单台价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值超过10万元(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实际需求,申报立项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四条 通过可行性论证后,按《3044am永利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申报采购。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指定熟悉该仪器设备性能的技术人员与供货方技术人员共同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并负责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对设备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时,必须登记《3044am永利集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档案》(一式两份)存档。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的基本原则,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专管”是指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使用单位负责,专人管理;“共用”是指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网络查询平台,各使用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通过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开放使用,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利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对外开展科研协作、有偿技术开发等共享服务活动,所得收入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 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技术培训并能熟练操作后上机操作。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认真填写使用记录。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未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转让和调拨。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章 维护、维修与报废处置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和精度进行校验。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使用单位自筹经费,或研究人员科研资助及管理人员自己动手维修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处置,严格按照《3044am永利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批办。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人才培养量及科研成果数;设备现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功能、新技术的开发水平;对校内外资源共享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及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 按考核结果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实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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