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制度

2020年09月17日 09:34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物的意识,加强实验物资器材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应制定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四条 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发生后,对知情不报者、有意隐瞒者、有意包庇者、扩大或缩小事故情节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2.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而轻率动用造成损失者;

4.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而造成损失者;擅自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5.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第六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者;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者;

3.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新的稀缺或较复杂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者;

4.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者;

5.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者。

第八条 赔偿处理规定

11000元以上的校管固定资产,主要部件遭受损坏、丢失时,按原价的0.1%-100%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格。

21000元以下的低值品,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半消耗性的低值易耗品(如玻璃仪器、工具等)应根据学生实验的具体内容规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按原价的50%赔偿。

3.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但不致造成设备报废者,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4.仪器设备损坏后,可按修理费的20%-100%进行赔偿;仪器设备经修理修复,但质量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加重赔偿。

5.多人造成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有意破坏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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